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履行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义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理集体财产,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

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