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