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