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