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