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