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二章 调解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调解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