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