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