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