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