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