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