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 (一)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第二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