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