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