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隐瞒、谎报、缓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未按照规定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不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