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