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