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购销台账等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
抽样检测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关产品;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设施、设备、场所以及运输工具;
收缴伪造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协助、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