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