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