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