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被引用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