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