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八十六条 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八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