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