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七条 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