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