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七十五条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五条 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