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