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