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八章 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 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