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