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九十七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