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第九十条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章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