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跨地区、跨行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联合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