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农产品流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制度,设立风险基金。 国家对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实行中央和地方多级储备调节制度,设立储备基金,建立、健全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平稳市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