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生活没有保障的灾民,组织生产自救,给予救济和扶持。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帮助进行经济开发,改善经济发展条件。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