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组织农田水利和防护林的建设,保证旱涝保收农田面积的稳定增长。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