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六条 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