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