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