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