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