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

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

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

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