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
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