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四条 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除做好本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