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