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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条 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 第二十二条 军品贸易公司在军品出口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军品贸易局认为必要时或者根据军品贸易公司的请求,可以对妨碍正常的军品出口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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